《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建设瓶组站的规定。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瓶组站,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在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瓶组站的弊端主要表现在:造成重复建设并且使用效率不高;瓶组站的建设运营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规定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当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该站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停止供气,将原输气管网并入城市燃气管网,转由城市燃气管网供气。这一规定从技术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同时也保护了经批准的瓶组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的有关规定。燃气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这是保证燃气工程质量和燃气安全的基本要求。燃气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各方的质量责任作出了集中、明确的规定。(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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