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两小无猜、青梅竹马的张男与刘女,婚后恩恩爱爱、幸福和美。然而,平平淡淡的婚姻生活终究没有超越七年之痒的俗规。婚姻没有了,剩下的就只有财产分割了,尤其是婚后数年间,张男与刘女数度举债。对于该部分债务,究竟如何分配清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对于该部分债务的清偿,关键是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补偿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的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擅自资助与其无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需负连带责任。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属于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婚烟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欠债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男与刘女可以对所欠债务确定如何分配清偿责任。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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