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省或者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一章共9条,主要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和禁止的行为、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天然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等内容。
本条规定了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这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设定燃气经营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特点,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发生事故。燃气事业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准入政策,应当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着保障安生生产、安全供气的责任,应当具备承担安全生产、供应服务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设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证燃气供应安全。《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燃气经营企业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性许可事项。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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