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企业家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
您好!近几年来,全市广大企业家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入力度,不断改善企业生产和周边环境,为淄博市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市环境保护局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制度、新举措。
新的《环境保护法》加严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一是规定了实行行政拘留的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④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四是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同时,新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现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决定而未作出的等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尊敬的企业家朋友,在新《环境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期盼你们认真学习领会新《环境保护法》的涵义和精神,合法经营,守法排污,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以最少的消耗和排放取得最大的产出,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祝事业兴旺,工作顺利!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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