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燃气经营许可证须年检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报送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检结果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证明。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因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其目的是从事非法的燃气经营活动,不但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而且不可避免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本条例对这些行为都进行了严格禁止。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规范服务行为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用气合同除应符合国家对于燃气供用气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供应燃气的种类、数量和相关数据;维护用户信息安全;燃气设施安装、维修、更新的责任;免费服务的项目、内容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上述3个方面。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燃气是一种产品,燃气经营企业有对其使用进行说明、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教育、指导的义务,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对新发展的用户在通气前或者使用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操作步骤、应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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