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瑞雪)昨日记者自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的《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共三十九条,与老《办法》相比凸显了6大亮点,其中文物违法行为最高处罚由过去的2万元提升至50万元,将有力地震慑文物犯罪行为。
传统村落保护首次入法
为了进一步保护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将保护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名人故居的规定写入了法规。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往往更多的是注重建设而忽视对特色街区、传统村落等的保护,甚至造成永久性破坏,像周村大街这样一片能在旧城改造中保留下来的特色街区已经少之又少。加强了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的保护。
“文物丰富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划定
规定了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划定。老《办法》采取列举方式以镇、街道为单位规定了文物丰富地区,修订后的办法不再以列举的方式划定“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调查、普查的结果划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办法增加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核定公布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这一约束性内容。
文物坐标标注凸显淄博特色
经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淄博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374处,其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数量达到502处。为加强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新《办法》中增设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的坐标、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天地图中明确标注”的规定,凸显了地方特色。
文物勘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上位法规定,文物调查、勘探及发掘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新《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的产业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出让或者划拨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组织或者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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