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夏俊强)淄博市给工程项目经理立“规矩”,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必须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一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工程铭牌,不仅要载明参建单位,而且要载明项目负责人,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淄博市要求,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其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记分。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将被依法责令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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