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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权不能剥夺

来源:淄博晚报 2014-10-13 17:08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张生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张生天资聪敏,又勤奋好学,经过一番努力,走出了农村,成了一名城里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2月的一天,张生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被无情的夺去了生命。张生的父母在老家的村里留有一处老宅。张生觉得,自己可以继承这处房产,但是这个村里的村干部认为,张生是城里人,户口不在村里,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村里的老宅。那么,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张生能否继承该处房屋呢?

律师分析: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并非属于私人所有,而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是拥有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会虽然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收回他人已经占有、使用的宅基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公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显然,这一规定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使用宅基地。

本案中,张生有权继承其父母遗留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也就取得了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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