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淄博市立法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地延期开发须缴“违约金”。昨天记者从淄博市发布的《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中看到,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因未能按约定日期前(包括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或经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每延期一日,扣减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0.15‰,违约金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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