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经过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批准、实施、备案和变更管理的规定。
市、县燃气发展规划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过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释义:本条是关于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和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定。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避免浪费。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在不具备建设条件时,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或者改作他用。
这一规定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顺利进行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是避免重复拆建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称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而非一定要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新闻推荐
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10月27日起,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两项业务将实行联合办理
...
淄博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淄博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