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6月一天,张店的刘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受伤严重,导致左小腿截肢,右小腿骨折。刘某因病情严重,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0月在认定工伤后,刘某欲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刘某咨询自己生活不能自理,进行护理依赖的程度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相关待遇是什么?
律师分析:依据相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情形。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本案中,刘某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可以同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依照上述标准获得生活护理费。
律师提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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