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释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主管部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工程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主要审查工程的选址、气化范围、供气规模、输配系统、消防规划、环保规划等。二是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是指燃气工程作为一类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消防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结合淄博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燃气工程的报建、施工许可,因而,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根据以上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明确了报建申请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另外,还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办理期限,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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