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瑞雪沙红翠通讯员巨荣俊张灿)昨日召开的淄博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政府部门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员工发明创造、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等做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评价体系和考核奖励制度,协调处理专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列入预算,用于专利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规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不得阻挠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要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服务资格。未经本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应当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内部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向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奖金和报酬。
《规定》同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维权组织,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民间专利维权体系;鼓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专利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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