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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误差咋处理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9-01 20:5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据前几日的新闻报道,张店的马先生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118平方米的期房。但在交房时由于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当初的合同约定不一样,马先生为此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为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马先生的经历并非鲜见。由于是预售房屋,经常发生实际房屋面积与购房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在商品房买卖中,因为面积误差引起的纠纷主要是由于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因面积误差引起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为法定界限,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马先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结合自己的购房合同,行使选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电话:0533—6200611

手机: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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