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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旧病复发后待遇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9-01 17:12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张店的李某咨询,2008年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其受伤,在工伤认定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李某依法享受了各项工伤待遇,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单位工作。2014年6月李某原来的工伤复发,住院治疗。李某和单位协商相关待遇,单位答复模棱两可,就是不给办理。李某咨询自己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上述规定,李某工伤复发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待遇。另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李某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照伤残等级,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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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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