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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民工遭遇维权难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9-01 17:12   https://www.yybnet.net/

“在每天面对大量粉尘和噪音的工作环境里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年,现在耳朵也不好使了,肺也变得呼吸困难了,人也不中用了,公司却不承认我们了!”接受采访的员工李明(化名)气愤地对记者说。和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境遇着实让人揪心。

据介绍,李明等十一名员工,大部分从2007年前就被召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磨光工作,然而从进厂之日他们也不知道还应该跟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也一直没有跟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在此期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称工序承包给了其他两个公司,指派李明等人完成此项目工作,并且相关工资也由其他两公司发放。可是这其中的一切,李明等十一人并不知情,工作地点并未发生改变,公司亦未向李明等人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李明等人根本不知道另两家公司的存在。

2014年1月,就在李明等人想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并交纳社会保险时,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让某劳务派遣公司拿出一纸文书,要求李明等人签字。没什么文化的农民工当时也没弄明白签的是什么。事后据李明的推测,这种带有隐瞒性质的合同,是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方式。

在与公司交涉无果后,2014年2月,李明等十一人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称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十余年间,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做出合理答复并进行相关赔偿。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承认,声称双方从来没有过劳动关系。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以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对李明等人的诉求并不支持,李明等人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的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明等人提出的诉讼。

就此我们咨询了负责本次案件的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的于业清律师,于律师向我们解释: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亦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明等人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规定。

今年8月,李明等人决定上诉,目前正在等待开庭。虽然知道将要面对的是漫长艰难的抗争,但李明等十几个农民工兄弟不妥协不放弃,选择坚持到底。

劳动合同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根据立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三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是有效的证据劳动依据。在此也要向广大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兄弟提个醒,一定要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这是有效避免劳动纠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可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关法律机构提供有力的证据事实。

(实习生李思颖晚报记者杨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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