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消费者林某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从表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回家使用时发现有该电暖器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由于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林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器系由丁公司售出的。问:林某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林某可以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根据本条规定,林某可以向销售者丁公司、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因为林某使用该电暖器并未造成电暖器之外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失,所以林某不能向生产者丙公司要求赔偿。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533—6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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