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渣土等大型货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超载,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扬尘污染,淄博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载,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实施长效管理工作。通过采取禁行、全线设卡、布点等方式实施常态化源头管控,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矿石、渣土等大型货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易散落的物品时须封盖严密,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的大型货车在道路上通行。对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有超载、超速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及运输车辆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实施对货物装载的全程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公安机关会同国土、交通、环保、安监、城市管理、环卫等相关执法部门,对使用违法行为车辆的相关单位进行全程监管,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并提请相关执法部门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吊销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作业等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4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7日。
淄博市公安局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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