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降低运输扬尘污染,切实规范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秩序,彻底从源头控制露天矿山及加工企业散装物料运输途中撒漏造成扬尘二次污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加强露天矿山及加工企业散装粉性物料密闭运输源头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密闭运输的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露天矿山及加工企业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运输散装粉性物料的运输车辆,必须实现全密闭运输,杜绝撒漏现象。
二、实施密闭运输的要求
(一)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62号)要求,切实实现散装物料密闭运输管理,杜绝超限超载,沿途撒漏造成扬尘二次污染。对外来无密闭运输车辆供应散装粉性物料的一经查实,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各有关区县政府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矿山及加工企业散装物料全密闭运输工作的督促落实。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源头管理,实现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散装粉性物料密闭运输的要求。同一家企业三次因未实施密闭运输,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报所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停产治理;一年内两次被停产治理的企业,由国土部门停换开采资质,予以关停取缔。
(三)市环保、国土部门,负责对区县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扬尘污染源头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并将区县、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落实密闭运输情况列入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
特此通告
生态淄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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