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切实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淄博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法制办备案审核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依照法律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要实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场所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及其他污染源,场所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应具有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等等。《办法》要求,食品加工小作坊应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收社会监督。
(韦夫芝朱海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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