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杰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在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背景下,在一次次血的教训的呼唤声中,备受关注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涉及多达70余个条款,在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的同时,赋予职工和工会更多的“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成为人们关注和称道的一大亮点。
纵观此次修改,涉及职工和工会的表述主要有:“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加之原来就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做好源头参与是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制度、规定制定之初,就能很好地吸收和体现工会代表职工提出的意见和主张,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针对企业安全状况,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主张和意见,及时反映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的愿望和诉求;工会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通过签订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义务。同时,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举措、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落实好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给工会赋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承担了更大的责任。这责任沉甸甸的,因为责任的背后,载负着对职工健康的呵护、生命的承诺!各级工会组织只有乘势而上,积极作为,才能不辱使命,撑起职工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伞”。
(作者单位:淄博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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