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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嬉闹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8-04 17:1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13岁的胡某与14岁徐某是某学校初中年级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胡某站起来关闭窗户,徐某出于嬉闹将胡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胡某落座时摔倒,造成胡某右臂骨折,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000余元,胡某及其父母将徐某及其父母与学校诉诸法院。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分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等。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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