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店的刘某咨询,2013年12月从某汽车4S店购买了汽车一辆,价款约9万元。在买车时,4S店承诺免费赠送真皮座椅,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了。汽车开回家后不久,刘某发现,4S店免费赠送的真皮座椅并不是真皮的。刘某找到4S店讨说法。4S店答复说,免费赠送的不是真皮的。真皮的好几万,不可能免费赠送。刘某问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分析:买卖商品时赠品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说法。笔者认为,买卖商品时的赠品,是买卖合同的部分之一,在法律上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合同主体,销售者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履行相应的赠与或者给付义务。
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张某可以依法主张销售者提供或者更换承诺的赠品。如果销售者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的赠品不符合约定或者质量要求,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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