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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登记证书保管不慎 轿车“易主” 法院:登记证书勿随意放车内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6-23 21:52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李群通讯员荣俐周蕊)车辆登记证书系机动车所有权权属的证明文件,非常重要。谁持有该证书,谁就能办理机动车的产权转移登记。淄博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车管行政转移登记案件中,原告因车辆登记证书保管不慎,导致自己名下的轿车被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法院提醒广大车主,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登记证书。

2012年6月,原告赵某某通过查询得知,自己名下的轿车被转移登记到高某某名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被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车管所为自己合法拥有的车辆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被告的行为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

淄博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2008年1月原告赵某某到被告处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2008年10月第三人高某某向被告方市车管所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交验了该轿车,申请将该车转移到高某某名下,并提交了高某某的身份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凭证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2012年6月,原告赵某某通过查询得知该车辆被转移登记到高某某名下。法院认为,第三人高某某在张店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买了一辆原所有人为赵某某的轿车,办理完车辆交易手续后,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并提交了转移登记所要求查验的所有资料。被告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某按规定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并确认了机动车,查实该车无盗抢记录,也未发现凿改发动机号、车架号,遂依《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了涉案车辆的转移登记,故被告对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告为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撤销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2008年作出的车辆管理行政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宣判后,原告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车辆登记证书系机动车所有权权属的证明文件,非常重要。谁持有该证书,谁就能办理机动车的产权转移登记。因此,存放位置必须谨慎,最好与车辆分离保存,绝对不能图省劲放到机动车内,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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