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店的胡某自2011年到某家私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2013年6月胡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右脚脚踝骨骨折。在胡某住院治疗期间,单位为他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并一直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是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胡某出院后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2013年7月胡某的工资突然停了,胡某到单位询问,得知单位的所有股权被他人全部收购,公司名称也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也换了。现在单位不再支付胡某的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胡某应当找谁来负责。
律师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责任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用人单位虽然股权、名称等情况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承接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其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胡某可以向现在公司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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