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0月,李某租赁他人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李某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了解到该套房屋的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未通过相关验收。李先生觉得租赁此房不太安全,遂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问: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能否解除?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防未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而且消防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效力性标准,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工程的消防不符合标准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是无效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出租方将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进行租赁,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而该租赁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李先生可以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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