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晓雯)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单位)定点资格管理,根据规定,对定点单位定点资格变更超出申请时限的,暂停医保服务。对不按照定点资格变更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私下办理医保POS机移交手续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追回相关刷卡费用。
定点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的,应于批准机关准予变更后15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资格变更申请。
提出定点资格变更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变更申请表》;卫生或药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有关批准变更文件;《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定点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内容变更后,符合《办法》规定的定点资格条件的,准予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跨区县城区内变更的;地址由近郊、偏远镇向城区变更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之间进行变更的;低于原定点招标条件的;不予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查变更情况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变更的通知,与变更后的定点单位重新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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