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沙红翠通讯员张灿)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已全文登载于淄博人大网(www.zbrd.gov.cn)首页“立法工作”栏目,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登录淄博人大网,提出修改意见。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对盗掘、盗窃、走私、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
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的行为,《办法(修订草案)》也作出规定,第七条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缴文物等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关于文物保护,《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指出,在临淄齐国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规划要求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农业生产的耕作深度不得超过四十厘米。
第十二条指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式样、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指出,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而必须迁移、拆除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应当依法报请审批。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关于文物保护的这些办法,您有什么意见?请登录淄博人大网查看全文并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电子邮箱:zbrdfgw@126.com;联系电话:23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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