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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淄博日报 2014-05-19 06:06   https://www.yybnet.net/

编者按:5月15日是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淄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市区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在张店区举行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活动。

为帮助市民学习怎样识别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提高识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读者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本报特联合市打非办编发有关非法集资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飨读者。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它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本报记者史德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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