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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农产品质量安全新规

来源:淄博日报 2014-05-26 18:56   https://www.yybnet.net/

执法人员在超市现场检查农产品

□本报记者孙春晓

通讯员刘元忠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在淄博市全面实施之际,记者就其中的一些新变化采访了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培勇。

记者:《规定》要求健全完善哪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

王培勇:一是监管体系,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乡镇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村级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二是执法体系,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三是检测体系,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检测能力。

记者:《规定》具体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哪些监管责任?

王培勇:明确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经信、环保、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宣传、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记者: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

王培勇: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评价,划定和调整禁止生产区域和种类,治理修复被污染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依法公布检测结果,依法处理监测和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事件。

记者:《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了哪些管理制度?

王培勇:《规定》从监管体系、监管责任、监管职责、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健全完善的监管体制机制。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农兽药、化肥、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明确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明确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建立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不能上市,上市产品包装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联合执法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要移交。

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与奖励。

考核制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监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中五种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记者:《规定》突出了农药的监督管理,对农药的监督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王培勇: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要求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主要包括: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目前,淄博市淄川、博山、桓台、沂源、张店全域禁止。

农药经营告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要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许可证号、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告知当地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许可证号、登记证号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换句话说,今后凡不到当地农业局登记备案的农药不许卖,买了就违规,就可查处。

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要求购买者购买高度、剧毒农药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说明用途;经营者要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出售给三种人(未成年的;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突发的、大规模病害应实行统一防治,在统一防治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高风险农药目录管理制度。省政府农业部门将经常发生药害、易发生人畜中毒、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农药列入风险目录,定期发布。列入高风险目录的农药,要按高毒农药进行管理,至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由财政、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选定品种,财政制定补贴政策,推广使用。

高毒农药储备制度。在全域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的区县,政府要储备一定量的高毒、禁限用农药,以应对突发病虫害发生。如粮食作物、绿化树木若发生大面积的病虫害,可能需要高毒或禁限用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集中收交和集中销毁制度。规定要求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必须由经营者负责回收,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集中销毁。渠道有两条:一可由财政拨款实施销毁;二也可以责成生产厂家负责销毁。

小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适用农药试验筛选制度。要求省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组织开展小宗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筛选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向社会推荐。

农药技术知识培训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工作中要坚持持证上岗。

记者:对不按规定经营、使用农兽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将如何进行处罚?

王培勇: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执行农兽药告知制度的,不按规定执行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回收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执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规定执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制购买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山东省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近日,省政府以277号令颁布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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