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几年前,张笑生经过别人介绍,参加了一个合伙企业,成了该企业的一名合伙人。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张笑生经常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分歧。张笑生十分苦闷,意欲退出该合伙企业。为此,张笑生咨询:应该如何退伙?
律师分析:退伙就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和强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该期限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依据此条规定,在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有约定的情形下,合伙人退出合伙有两条途径: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退出合伙;二是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时,可以提出单方退伙,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强制该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例的实际情况,张笑生可以选择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解决退伙问题,也可以单方提出退伙。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介绍: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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