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生,省律协刑委会委员;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大地人律师所刑事部主任。业务:刑事辩护,单位、个人刑事法律顾问。网站:山东、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电话:13708942650。69
□王同生著
罪与罚
调查取证
问:“你对你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私自发放奖金以及石泉从你单位借钱之事有什么看法?”
答:“这些做法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听到刘芸对最后一个问题如此回答,女检察官停止了记录。
在一旁的男检察官对刘芸的回答非常不满意,严肃地问道:
“你干了多年的会计了,也是老财务了,上述行为难道仅仅违反财经纪律吗?”
“发奖金是为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且每个职工都有。”
刘芸辩解。
“只因为每个职工都有,才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侦查,如果只是局领导等个别人分钱,就成了贪污罪了。”
一听到发放奖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刘芸心里开始紧张了。
看到刘芸紧张的表情,男检察官继续说:
“希望你老老实实地反映情况,不要存在幻想。”
“我就是知道什么说什么,怎样想的就怎样说。还有,石泉是借了钱,但是,早已经还上了。”
刘芸很委屈的样子。
“钱是还上了,但是,从借钱到还钱,中间间隔了六个月,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数额也达到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您的说法,这也是犯罪吗?”
刘芸不解地问。
“不是我的说法,是按照法律规定。”
男性检察官冲着女检察官说:
“你把法律规定和她说一下。”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听完女检察官叙述的刑法条文,刘芸近乎于瘫坐在椅子上,拼命地思考下一步的应对策略。
王同生律师手记:非礼之财莫取,非礼之事莫为。
“给职工发放奖金犯罪?从单位借钱,还了之后,还是犯罪?”
刘芸很是不理解,但是,法律规定在那儿摆着,不由得刘芸不相信。
“领导从单位借钱用构成犯罪,职工从单位借钱用是否也构成犯罪呢?几个月前因为弟弟干工程用钱,我从单位上借了十万元给弟弟用了,到现在未还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刘芸越想越害怕,盼着两位检察官赶紧走。她害怕检察官再查出其他的事情来。领导从到位借钱用的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一笔,再加上自己借钱的事情,继续查下去,事情就会闹大了,就糟了。
“你对这两个事情的性质到底是怎样认识的?你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此时的检察官和刚开始的时候,就像是变了一个人,那态度、那眼神、那口气……
“还是赶紧把两位瘟神请回去再说吧。”
想到这里,刘芸就顺着检察官的意思说:
“这两种行为是犯罪行为。”
“早老老实实的不就结了吗!”
得到满意的回答,检察官又开始记录了。
问:“本次询问,办案人员有没有不文明、不合法的行为?”
答:“办案人员能够文明办案,没有不合法的行为。”
材料收尾了,最后的程序是签字捺印。
男检察官先自己大体看了一遍,非常严肃的盯着刘芸,将材料交给刘芸:
“看一下!没有不对的地方就签字!”
从开始到现在,已经两个多小时了。刘芸心里非常的紧张、害怕,刘芸只有一个想法,那就是请检察官赶紧离开。刘芸拿过材料,简单迅速地用眼睛扫了一遍,没有大问题,就说:
“记得很全面,没有不对的地方。”
“那就签字吧!”
男检察官的脸依然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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