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热线3184500讯(记者张丽)淄川区的赵先生昨日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妻子身患癌症,每月治病花费不菲,想咨询下能否提前支取养老保险金。
赵先生说,47岁的妻子因为没有工作,一直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5年共交了2万多元。妻子治疗癌症已花费十几万元,每月还需高额药费支撑。他想将这部分养老保险金取出为妻子看病,但被告知退休前个人不能提前支取。“我现在急需钱给妻子看病,没法取真急人。”赵先生无奈地说。
昨日,记者从淄博市社会劳动事业保险处了解到,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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