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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前未实行工伤保险联网结算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资格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4-17 22:38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赵晓雯)昨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淄博市发布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等问题。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网结算,2014年6月30日前未实行工伤保险联网结算的,取消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原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为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严重违反医疗服务协议、向工伤职工提供住院服务较少等不适合向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对因过度医疗、诊疗行为不规范以及分解串换收费项目、变更收费项目、自立收费项目、伪造医疗文书等情形发生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对在使用和提供自费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未征得患方和用人单位同意费用,以及未告知办理住院联网结算手续,造成无法实现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费用,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

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市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优先选择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市外发生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需转诊市外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工伤职工市外转诊登记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后,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出院后凭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转诊(异地定居)备案手续复印件,15日内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

工伤职工可在淄博市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选择就医,医疗费用由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结算,其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结算有异议的,提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在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手工结算医疗费用的,按违规进行处理。市外转诊、市外急诊、异地定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需手工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结算流程操作,认真遵守三级审核制度。严控出院带药,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7天药量,职业病不超过15天药量,对出院开具与伤情诊断、治疗无关的药物以及静脉注射用药和诊疗项目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据了解,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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