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通讯员王东升)4月15日,淄博高新区法院执行局从吉林省辽源市某科技公司银行账号扣划的执行款项170万元顺利到达法院财务专户。权利人淄博高新区某工程公司获悉情况后激动地说:“执行人员的为民敬业精神,真让人感动,36小时奔行近5000里,且顺利执行回了我单位的款项,让我们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真谛!”。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淄博高新区某工程公司与吉林省辽源市某科技公司有常年业务关系,经对账,截至2013年1月24日,辽源公司共计还欠淄博公司设备款项169.1万元,但辽源公司拒绝付款。后淄博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辽源公司支付设备款项169.1万元,辽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淄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辽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淄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属省外执行案件,异地执行必须经山东省高院审查批准;经申请,在收到批准函件后,执行人员对出行具体路线与各个时间节点进行了预先规划与预算。两名执行人员,从淄博出发到扣回170万款项安全返回,历经36小时,行程5000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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