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2月刘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的妻子王某将其起诉至法院。王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依法解除。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进行处理。刘某认为自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以来,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孩子出生以后,双方感情越发深厚,虽然有时候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那么离婚的标准和情形有哪些?
律师分析:依据《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情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如果刘某不同意离婚,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事实,王某要求离婚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基于对家庭重要作用等方面的考虑,如果一方第一次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不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不会草率判决双方离婚。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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