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6月刘某到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至2015年5月,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8月的一天26岁的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导致手指骨折,入院治疗。2013年12月刘某的受伤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在刘某受伤住院及修养期间公司支付了正常工资。刘某咨询,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依据法律规定,部分工伤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般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刘某的损伤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公司为其正常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九级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刘某可以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咨询电话:1340901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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