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作为消费者权益的“庇护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升级版”备受关注,3月15日新《消法》将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落地生效。昨日,淄博市邀请了参与《消法》修改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通过他的解析,本报为读者整理了新《消法》的5大亮点,就大家比较关心的热点做了详细解读。
☆亮点一:出售个人信息将面临最高50万的处罚
几乎每个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买完房子每天都能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买完车天天被保险公司“轮番轰炸”,这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和贩卖的结果。针对这一社会现象,邱宝昌说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他说,新《消法》第29条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回首过往“深陷骚扰电话”的无奈,这让不少民众多了些“安全感”。修订后的《消法》出台,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广告,不仅包括商家向业主邮箱投递广告促销单,也包括通过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推销商业广告。若经营者违反规定将依法受到处罚,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和投诉。
处罚的力度又将如何?按照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没收侵权一方的违法所得,并处以所得金额1到10倍的罚款。针对尚未有违法所得的侵权方,同样将处50万以下罚款。
☆亮点二:网购商品7日内消费者有“后悔权”
邱宝昌介绍,网购已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提到退货的运费问题时,邱宝昌表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邱宝昌认为,新《消法》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健康网络消费环境的建设。他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避免冲动,商品到货后也应谨慎使用自己手中的后悔权,以避免给商家带来不利影响。
他说:“健康消费环境的建设,不仅需要经营者的规范经营,同样也需要消费者的理智消费。”
☆亮点三:6个月内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三包”规定的实施,改变了中国汽车行业不换不退的历史,但是有很多问题尚不明确。比如车辆出现问题,严重安全性能的判断如果要靠鉴定,一个部件的价格可能远远小于鉴定费用,汽车用户很难实行。因此,新《消法》对举证责任做了公平合理的分配。
邱宝昌解读到,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前,汽车等大物件出现问题后,商家往往需要消费者自己取证,维权难、鉴定贵长期存在,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在大宗商品维权方面将有了“尚方宝剑”。
☆亮点四: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最低赔偿500元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说明,比如消费者孙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她觉得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来孙女士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回家后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这个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女士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她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邱宝昌介绍说,该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三包”范围不再仅限于20余种商品
以前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买完东西出现质量问题,找商家“三包”却没有足够理由,不少商家以“您购买的商品不在三包范围”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那么新《消法》修订后,三包将不再仅限于20余种商品。
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邱宝昌说,该条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间计算,但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消法》针对市民关心的“霸王条款”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新法实施后,消费者维权将更加便利、“胜诉率”也将更大。
(晚报记者冯艳辉通讯员李海荣)
新闻推荐
...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