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4月,某化工厂为建设职工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承包方按照工程设计施工,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砖,每层加水泥圈梁;化工厂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职工公寓如期完工,在化工厂和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部分楼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职工急需入住,化工厂遂接收了公寓楼。在使用了11个月之后,公寓楼6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3名职工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化工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那么,本案中谁应该对发生在公寓楼的这一事故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本案中,化工厂与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实际应当在设计的使用年限内终身保修,双方约定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承包方建筑公司未按照设计施工,偷工减料致公寓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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