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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约定不明利息不予支付

来源:淄博晚报 2014-02-17 17:27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高先生手头宽裕,积攒了一些存款。2011年8月,高先生的好友李先生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遂向高先生借款壹拾万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李先生只是给高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据,对于利息,李先生口头说过一定会给的。时间到了2013年的8月,眼看壹拾万元的借款已经借出两年了,李先生仍然没有要归还的表示,高先生只好向借款人李先生索要借款及利息。但此时的李先生由于投资盲目,导致经营失败,已经无力归还了。无奈之下,高先生只有诉诸法律,要求借款人李先生归还借款壹拾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那么,高先生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高先生作为案件的原告,其诉讼请求有两项:

第一,要求借款人李先生归还借款壹拾万元。对于这一诉讼请求,按照《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欠债还钱,李先生应当按照高先生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这一点毫无疑义。

第二项,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发生借款行为时,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利率计算方法或者明确的利息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高先生的这一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此,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引起重视。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又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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