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先生是一天小区的业主,由于李先生长期在外经商,在小区家中居住的时间不多,因此,李先生对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其物业费颇有抵触。自2013年10月份以后,李先生认为,自己常年不在小区居住,享受不到小区的物业服务,就不再交纳物业费了。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促李先生交纳所欠物业费,李先生为此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
类似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呢?
律师分析: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着一户多房以及长期在外有房不住等实际情况,像李先生这样的问题并不鲜见。
从李先生这样的业主角度考虑,业主不享受物业服务却要交纳物业费,似乎是交纳了冤枉钱。但是,从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角度出发,李先生的个体利益应当服从整体利益。与小区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对全体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而言,都应当均等的履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整体性将会被破坏。类似李先生这样不交纳物业费,既侵犯了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其他业主来说,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实际上也侵害了按时交费的业主的权益,是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
为此,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法院工作,积十二年法院工作经验,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之今,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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