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耿雪
今年1月1日起,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开始正式执行。在该标准的“责任免除”一栏,被保险人猝死被明确地归入“不赔”行列。很多读者就此问题致电本报读者热线,咨询相关情况,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保险业内人士。
猝死与意外伤害有什么区别?作为保障,哪类保险能为猝死买单呢?
猝死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就是突发意外死亡,在新《人身伤残评定标准》的《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对“猝死”和“意外伤害”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在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
“保险是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理赔,猝死产生一般是由心脑血管等疾病引发的,这就不在意外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可以购买寿险产品来获得保障。”在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人身险部主任刘小林对记者说。
与意外险的保障范畴不同,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无论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还是因长期疾病身故或突发猝死的,都可以通过寿险得到赔付。像中国人寿的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和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这两款保障型产品,其缴费期限和结构都能够最大化地保障投保人利益。一般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只有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
市场上的寿险产品分为定期寿险和返还型两种,而后者则包括了两全保险、终身寿险等,与定期寿险最大的不同是到期后,保险公司将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金额返还保费。这两类产品在保障猝死风险时的能力是相同的。尽管如此,重疾险的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
刘小林提醒投保市民,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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