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宓家峰通讯员闫世学
“以前的工作,很少有这种专门通过仲裁方式做的调解。很多的纠纷一‘闹\’就到了法院。”近日,记者采访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仲裁委仲裁员董曙光时,他提到了这样的新现象。
“仲裁,在以前的时候因为知晓度不高,很多人不熟悉仲裁,不知道如何用来解决纠纷。这两年,随着仲裁工作的深入宣传,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被很多当事人所看重和采用,成为了他们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节约成本很好的法律手段之一。”
采访中,记者恰巧碰上了一起“案子”。当事人双方为了一起交通纠纷“找”到了董曙光。了解了“案子”纠纷经过后,董曙光建议当事人通过交通仲裁而不是“打官司”来解决问题。当事人在了解了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后,愿意通过仲裁来解决。据悉,自2013年以来,淄博仲裁稳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工作,因为涉及案件“解决率”达到百分之百,从而逐渐形成规模效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他们优化办案工作程序,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格局。仅2013年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1660件,争议额3896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记者了解到,现在仲裁主动与国土资源、交通物流、城市拆迁等主管部门联系,探讨在部分行业领域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新路子。采访中,董曙光谈到这样一个例子:淄博某居民小区因房地产公司老板“跑路”,导致170多户业主房产证迟迟不能办妥,最终他们上访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根据当时业主约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事实,将这一涉及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交由淄博仲裁具体处理。目前,淄博仲裁将这一集团案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利用仲裁高效快捷的特点,公正、及时地作出处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
采访中,淄博仲裁办党组书记、主任徐俊国向记者介绍:“仲裁是一项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因其高效快捷、专家办案、倡导和谐等特点,越来越广泛地被当事人所采用。作为淄博市唯一一家按照《仲裁法》规定组建的仲裁机构,淄博仲裁委立足淄博市实际,顺应市场规律,积极探索服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路子,不断拓宽基层群众意愿表达渠道,推进法治淄博建设,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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