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淄川的刘某今年50岁,在单位负责仓库管理工作,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3月的一天,刘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当天下午,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突发脑淤血。刘某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刘某的情形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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