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日讯(记者罗静)7月3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自即日起,淄博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018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756.74元。
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发布的《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8年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756.74元(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85.5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月缴存基数X缴存比例)。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淄博仍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12%的可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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