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2日讯(记者罗静通讯员刘刚)12日,记者获悉,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消费质量,2018年,淄博市工商局将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在淄博”创建工作和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发挥信用体系约束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落实经营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淄博市工商局将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张店区、周村区、桓台县和高新区将同时启动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要求,通过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投诉数量和投诉调解成功率,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事由、处理结果等信息,构建消费维权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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