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沾化县富国办事处的杨某,出生于1991年5月,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不安心在家务农的他选择了外出打工,几年下来也没有干过什么正当职业。年轻的杨某受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好逸恶劳,沾染上了盗窃的恶习。
2008年11月至12月期间,杨某趁在网吧上网之际三次盗窃他人手机、财物。盗窃物品分别为直板浅黑色摩托罗拉L7手机一部和蓝色翻盖金鹏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18.5元。2008年12月15日,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9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若此时杨某能痛改前非,也算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是盗窃成性的杨某却并未吸取教训,2009年8月18日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趁同事吴某在沾化电厂篮球场打篮球之际,盗窃其放在篮球架下银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1258元。至此杨某共计盗窃作案4起,价值2356.50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在实施前三起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能自愿认罪,对其应从轻处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时间:2010年6月15日
地点:沾化县人民法院
面对着物欲横流、酒色财气的社会阴暗面,该如何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呢?这不仅仅是家长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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