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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全面覆盖 提高参保待遇我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滕州日报 2010-03-18 05:2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朱婷婷) 近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水平,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从4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全面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了解,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300元和500元。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患者首先自负2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医疗费报销金额段分为起付线5000、5000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三个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40%、50%、60%。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60元,其中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2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80元。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城镇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300元和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和3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置起付线。经批准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患者首先自负10%,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医疗费报销金额段分为起付线以上——10000元、10000元以上两个标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0%、60%。在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住院就医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9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缴纳10元;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90元、个人不缴纳;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30元,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纳140元;其中老年居民财政补助155元、个人缴纳75元;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财政补助215元,个人缴纳15元。

据市劳动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后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会更加惠及参保居民,特别是学生儿童、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等人群更加受益。预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平均报销额会达到50%左右,将会比调整前待遇提高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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