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讯近日,肃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承揽制作某单位部分禽类标本。同年12月23日下午,张某与朋友一行四人携带张某的高压汽枪到肃南县大河乡长沟寺至西岔河村附近打猎。其中张某射杀蓝马鸡1只、灰尾兔1只、喜鹊1只,张某与其朋友二人射杀斑翅山鹑7只。后在继续找寻猎物时被肃南县隆畅河林场大河资源管护站工作人员查获,遂报告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将猎物及枪支予以扣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为制作标本擅自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蓝马鸡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伤残退役军人,家庭经济困难,因受单位委托制作标本,为养家谋生触犯刑律,可酌情予以从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
(翟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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