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讯近日,游客张女士和家人在甘州区某餐馆就餐时,四岁的女儿因靠近店内煮面炉,面部不慎被炉壁烫伤。张女士要求商家承担女儿面部烫伤的治疗费用,直至完全恢复,而餐馆经营者觉得事出偶然,责任并不全在自身。双方就处理孩子受伤问题上产生分歧,无法协商一致,随后,张女士拨打1231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甘州区东街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致电投诉方,并约谈了被诉餐馆。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店方未在明显位置提供警示标志,也未在煮面炉附近加装防护设施,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不能忽略的是,投诉人年仅4岁的女儿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辩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家长应履行监护责任,因其未对女儿予以必要的看护,也有过错。
由于张女士一家已结束旅游回到外地家中,监管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通过微信平台视频通话的方式再次商榷。调解过程中,执法人员指引双方平等对话,共同协商,要求商家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也引导消费者合理表达诉求。经过反复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餐馆负责人同意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1800元作为其女儿的治疗费用,张女士也不再坚持原有诉求,对这一结果表示接受。至此,这起纠纷终于通过“云调解”的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李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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